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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2014-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敏。
  委托代理人:谭瑶,申请人的职员,联系地址同上。

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晏鹏。

申请人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价值共395489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3954890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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