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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2015-03-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王宁,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992-5。
  法定代表人黄万兵,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刁建西,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2015年1月8日,王宁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16号(一)、(二)的房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2014年7月31日,王宁与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箩伦诗公司)、三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箩伦诗公司、三江公司共同向王宁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月利率1.8%;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选择违约方一次性按出借资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履行债务总额的0.19%按日计算违约金;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的,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三江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16号(一)、(二)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等条款。次日,王宁与三江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对该抵押担保再次明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8月14日、15日、18日,王宁分三次向箩伦诗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箩伦诗公司及三江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审查中,三江公司对《借款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对担保物权的设定无异议。王宁当庭确认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等其他费用均不在本案中主张。

本院认为,三江公司对担保物权的设定无异议,王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宁有权就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16号(一)、(二)的房屋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王宁自愿垫付,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给王宁)。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道
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
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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