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5执2900号
裁判日期:2017-10-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4-12楼12楼1210,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1楼1109厅,法定代表人:柳顶新,股东:柳群英、柳顶新,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OK、歌舞厅);自行车、自行车零配件、运动器材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希沃”第12类自行车商品商标,但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圣希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吴文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111号5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104259-0。
负责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4-12楼12楼1210(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617151-1。
法定代表人柳顶新,该公司总经理。
吴文辉与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文辉1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吴文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