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2014-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4-12楼12楼1210,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1楼1109厅,法定代表人:柳顶新,股东:柳群英、柳顶新,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OK、歌舞厅);自行车、自行车零配件、运动器材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希沃”第12类自行车商品商标,但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圣希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益东,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颖,住址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庄晓民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4-12楼12楼1210
  • 官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1楼1109厅
  • 苏州地址:苏州太仓市太平北路111号森茂汽车城5栋201厅(太仓汽车站旁)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