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2014-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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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益东,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颖,住址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庄晓民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