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841号
裁判日期:2016-06-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4-12楼12楼1210,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1楼1109厅,法定代表人:柳顶新,股东:柳群英、柳顶新,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OK、歌舞厅);自行车、自行车零配件、运动器材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希沃”第12类自行车商品商标,但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圣希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文辉。
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李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运平,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柳顶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运平,该分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吴文辉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称圣希沃苏州分公司)、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圣希沃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军锋
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
代理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