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81执恢616号
裁判日期:2017-04-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4-12楼12楼1210,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鸿安商业中心11楼1109厅,法定代表人:柳顶新,股东:柳群英、柳顶新,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OK、歌舞厅);自行车、自行车零配件、运动器材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希沃”第12类自行车商品商标,但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圣希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吴新颖,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综合大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吴新颖与深圳市圣希沃骑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科学
审判员 刘杉林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