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2016-03-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宏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坤,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86号张宏秀与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宏秀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加盟费、保证金、违约金计人民币24122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陆拥军
审判员 吴自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邬伟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0执异7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384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1670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2140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166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2337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166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1665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1666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236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86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10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0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