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2016-01-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周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号三层5-3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铭与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8,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旭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旭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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