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3746号
裁判日期:2016-10-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长远,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美丽,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长远与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长远九万八千八百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长远合理开支三千元;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郭长远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3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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