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800号
裁判日期:2016-07-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和兴,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美丽,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和兴与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和兴合同款二万二千二百元。权利人徐和兴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和兴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审 判 员 徐斯博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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