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20执3434号
裁判日期:2016-07-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068号4幢一层,而非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068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股东:池争颜、李浩,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讯工程专业施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通讯工程专业施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物业管理,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思弗雷”第1类轮胎胶粘剂商品商标,但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和“思弗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吴时,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时与被申请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陆 正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杨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