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2016-06-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海涛,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胡中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1501号。
主要负责人:杜安明,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2402。
法定代表人:袁崇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诉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此后,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涛、原告胡中科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民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