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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商初字第0401-1号

裁判日期:2015-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布雷尔利(北京)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爱佳尔不锈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首都钢铁公司特殊钢公司十一区13号楼128室,法定代表人:田大水,股东:张近才、王利军、潘爱军、胡文秀、胡松华、韩宝定、张爱民、朱建军、胡川、包金英、赵健、田红光、刘丽、雷明晋、田歌、林海龙、陈志刚、田大水,经营范围为:销售、设计金属制品、家具、厨房用具;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原告袁连生,个体户。

被告布雷尔利(北京)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首都钢铁公司特殊钢公司十一区13号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田大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连生诉被告布雷尔利(北京)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连生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连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连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连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国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

  • 布雷尔利(北京)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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