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2015-06-0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史丽娜,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史丽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款项6800元及公告费1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也没有在住所地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林淑华
审判员 韩升忠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盛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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