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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穗荔法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2015-06-0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8号内金羊大厦1113-1115室,法定代表人:李用一,股东:宋玮、李用一,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持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项目及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麦粟”第7030472号第30类馅饼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华,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毛小慧,住址同上。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郁芊,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刘小华、毛小慧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设备、技术培训费投资款及物料费等合计42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麦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也没有在住所地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樑
审 判 员 林淑华
审 判 员 韩升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盛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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