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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东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2014-06-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一环东路(海关路口),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股东:佳远国际有限公司、王阳发,经营范围为:从事餐饮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该公司注册品牌的餐饮经营服务;餐饮品牌管理、设计、咨询、顾问及相关服务。

申请执行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文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苏州仲裁委员会(2013)东仲裁字第23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曹文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追加曹文辉的妻子刘永红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扣划刘永红的银行存款33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文辉、刘永红在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有商品房9套(其中7套已抵押给招商银行衡阳蒸阳路支行),所有商品房已于2013年10月11日经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435号案件财产保全进行了查封,现仍在处理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另案处理结果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3)苏仲裁字第2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翔
执行员    黎 玲
执行员    罗 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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