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2013-11-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一环东路(海关路口),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股东:佳远国际有限公司、王阳发,经营范围为:从事餐饮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该公司注册品牌的餐饮经营服务;餐饮品牌管理、设计、咨询、顾问及相关服务。
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
委托代理人王涛。
被告付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建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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