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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1-4号

处罚日期:2022-10-21  处罚内容:罚款40.3万元  处罚机关: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赣州市微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法定代表人:叶礼洋,股东:赣州乐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微客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熙桐,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好学微客”第34211421号第41类教学服务商标,但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好学微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1.当事人对培训课程的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1.当事人对培训课程的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2.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对培训课程的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应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对其培训课程的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 3.对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40.3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处罚有效期:2025年10月21日
  公示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公示截止期: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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