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9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2022-08-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啸,女,汉族,××××年××月××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GFY9B,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
法定代表人:叶熙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王啸诉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啸已经本院调解,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啸撤回对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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