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91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2022-1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瑾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GFY9B,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
法定代表人:叶熙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胡瑾雅诉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瑾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瑾雅撤回对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胡瑾雅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肖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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