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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9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2022-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赣州市微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法定代表人:叶礼洋,股东:赣州乐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微客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熙桐,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好学微客”第34211421号第41类教学服务商标,但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好学微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浩,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GFY9B,住所地:江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叶熙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赣州市好学微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CENF2G,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凤凰路南侧恒科产业园5号楼301A。
  法定代表人:邹富春,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余浩诉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好学微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浩已经本院调解,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好学微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履行退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浩撤回对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好学微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余浩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

  • 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
  • 免费电话:400-079-7180
  • 号:gh_cbddbbe7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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