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2014-12-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3幢701号,法定代表人:蔡欢,股东:秦姣姣、蔡欢、汪洋、刘思瑶、李鹏,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工艺礼品、服装鞋帽、体育用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酒店用品、食品机械、商业展柜的销售;室内装饰设计及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欢,股东秦姣姣、汪洋、刘思瑶、李鹏没有注册“艾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和“艾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于祥鹏
被执行人: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于祥鹏与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世界城支行的账户42×××04存款人民币391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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