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2014-10-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开军。
委托代理人:郭纪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秀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金融港b4栋10楼。
法定代表人:蔡欢,总经理。
原告孙开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开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孙开军负担。
审 判 长 陈 骏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