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穗海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2014-03-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范均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T717M江淮牌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洁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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