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6027号
裁判日期:2017-11-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移交执行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应当缴纳受理费372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6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陈文超
审判员 林少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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