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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穗海法执字第5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5-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范均谊,股东:范均谊、潘志超,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服饰制造;时装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689813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为“CATERNITY”而非“卡特丽”,且截止2016年7月27日商标正在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和“卡特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范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范均谊,职务总经理。

原告范玲玲诉被告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玲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万元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范玲玲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款项20000元给申请人。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服装一批,经拍卖流拍,申请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限期其提交财产线索,但逾期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给申请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服装经拍卖流拍,申请人不同意抵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5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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