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知)初字第11466号
裁判日期:2015-08-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4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孙继梅,监事:周萍华,股东:孙继梅,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雪芙蓉”第10038303号第11类制冰淇淋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付芳玲,股东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凯、付芳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冰雪童话”而非“雪芙蓉”,且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雪芙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董桂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太平庄村203号。
原告张金栋(兼原告董桂平的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清河农场中柳林街4排1号。
被告北京宏业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3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谢京祥,执行董事。
原告董桂平、张金栋诉被告北京宏业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桂平、张金栋于2015年8月2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桂平、张金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桂平、张金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董桂平、张金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党 刚
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
人民陪审员 马香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