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7233号
裁判日期:2014-08-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4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孙继梅,监事:周萍华,股东:孙继梅,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皇家烤官”第11194430号第11类烤炉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付芳玲,股东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凯、付芳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冰雪童话”而非“皇家烤官”,且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皇家烤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3A11。
负责人冯太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龙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龙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长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叶 晓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