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7233号
裁判日期:2014-08-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皇家烤官”第11194430号第11类烤炉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付芳玲,股东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凯、付芳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冰雪童话”而非“皇家烤官”,且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皇家烤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3A11。
负责人冯太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龙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龙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长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叶 晓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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