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2019-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917号东宝日用品交易市场七楼707-A1295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众禾优品饮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0-103。
经营者:李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
法定代表人:邓龙龙,总经理。
第三人: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众禾优品饮品店、第三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童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审 判 员 冯 震
人民陪审员 吴 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朱 弘
书 记 员 季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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