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2021-07-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2日,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蒸汽房、淋浴房、淋浴屏、老人洗浴设备、搓背器、花洒、智能恒温淋浴屏、玻璃隔断、衣柜移门、玻璃移门、浴缸、不锈钢制品及配件、电子电器、电热毛巾架、毛巾烘干器、淋浴设备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6月18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永清,住本市。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田。
原告王永清诉被告合肥品冠职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永清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王永清承担。
审 判 员 高 永 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亚 南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