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2022-04-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小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小杰与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高小杰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杰撤回对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高小杰负担。
审 判 员 程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