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2020-03-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永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T0P33B。
法定代表人:杨田,总经理。
原告唐永飞诉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永飞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唐永飞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