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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1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2021-09-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2日,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蒸汽房、淋浴房、淋浴屏、老人洗浴设备、搓背器、花洒、智能恒温淋浴屏、玻璃隔断、衣柜移门、玻璃移门、浴缸、不锈钢制品及配件、电子电器、电热毛巾架、毛巾烘干器、淋浴设备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6月18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罗天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邱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田,总经理

原告罗天河、邱玉英诉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天河、邱玉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计2579元,由原告罗天河、邱玉英负担。

审 判 员     金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静

  • 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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