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953号

裁判日期:2021-03-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衣艾服装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盛年揽富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韦路86号2层、3层,法定代表人:傅仁利,股东:傅仁利、金红梅,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批发;技术进出口;皮革服装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时装设计服务;货架批发;箱、包批发;箱、包零售;鞋批发;帽批发;鞋零售;帽零售;工艺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机织服装制造;皮鞋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服装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衣艾服装有限公司和“EI”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衣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韦路86号2层、3层。
  法定代表人:傅仁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麒燕。

上诉人广州衣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麒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衣艾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仁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来、被上诉人黄麒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衣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讼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衣艾公司无需向黄麒燕返还40463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麒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撤销案涉《经销合同书》(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黄麒燕与衣艾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应撤销该合同。1.根据案涉合同第3.2条约定,“价值”应当认定为吊牌价。首先,衣艾公司与黄麒燕作为一般民事活动主体,对有关经济术语采用通常普遍的理解而未作细致区分属于正常现象,不能要求其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确定的表述。价值一般通过价格来体现,按照一般标准判断,案涉合同载明的“价值”为商品价格,即商品的销售价、吊牌价。其次,根据案涉合同第4.1条“首批投资款每累计进货五万元返还三千元比例返还,返还以现金形式给予乙方,首批投资款返完即止”的约定,衣艾公司后期会将首批投资款返还给黄麒燕,等于衣艾公司免费赠送首批货物,在此情况下,若衣艾公司还按吊牌价的2.5折供货,其收益甚微,不符合公平原则。最后,如果对案涉合同约定的“价值”做折扣价理解,考虑到信用风险,若黄麒燕后期不再进货,衣艾公司首批货物既按吊牌价的2.5折供货,又赠送5000元货物及相关道具,衣艾公司将面临很大损失。2.案涉合同第7.1条明确约定,后期进货折扣为吊牌价的2.5折。首先,该条款强调后期供货折扣为吊牌价的2.5折,说明衣艾公司与黄麒燕双方对前期与后期的供货政策作出明显区分,再结合案涉合同第3.2条和第4.1条的约定,可知首批配送货物价值四万元指吊牌价4万元,后期供货为吊牌价的2.5折。其次,案涉合同条款未曾出现“折扣价”等字眼,若首批货物是按折扣价,应表述为“吊牌价2.5折”,明确具体折扣为25%。最后,一般商事活动主体都会知道吊牌价和折扣价存在区别,但不能据此要求合同订立主体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衣艾公司在案涉合同3.2条中表述为“价值”,对此做一般理解,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衣艾公司此举是为故意误导黄麒燕,是对衣艾公司善意诚信订立合同本意的曲解。3.衣艾公司的“拿货都是按折扣上货”,此处的“拿货”应理解为后期拿货。首先,衣艾公司后期会返还首批货款,相当于赠送首批货物,不属于黄麒燕拿货。其次,根据案涉合同第3.2条“甲方给乙方配送价值货品四万元”、第7.3条“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方配货,后期进货补货乙方到选货平台自己选购”及第7.6条“甲方首次配送的货品赠品不可以换”之约定,可知双方对首批货物后期按比例返还的合同政策用“配送、配货”的表述,对于后期货物根据按2.5折拿货的合同政策才用“进货、补货、拿货”的表述,且根据黄麒燕与衣艾公司售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衣艾公司的售后主管并非合同的直接签订主体,其按照交易习惯答复黄麒燕并无不妥。最后,一审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而非依据合同等文件来认定案涉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案涉合同,不利于合法有序交易的建立,使得日常履约活动存在较大风险,进而引起更多纷争。(二)经协商,衣艾公司与黄麒燕已达成一致意见,由衣艾公司向黄麒燕发出价值5000元的羽绒服代替开业礼品,后黄麒燕又悔约,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首先,即使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在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黄麒燕悔约并拒收衣艾公司发出的价值5000元的货物,给衣艾公司造成信赖利益及其他损失。此外,判断合同订立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要考虑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及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本案中,讼争双方对存在误解的问题能协商一致,得出新的解决办法来促进合同履行,说明该误解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且黄麒燕没有据此遭受损失。鉴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实属不当,案涉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应予以撤销,衣艾公司无需返还黄麒燕40463元。(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黄麒燕承担。

黄麒燕辩称,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实际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衣艾公司明确回复过黄麒燕拿货是按吊牌价2.5折,从第一次拿货开始就按该标准,而非是后期才按照该价格,由于担心会产生纠纷,黄麒燕就没有接收礼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衣艾公司承担。

黄麒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黄麒燕、衣艾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2.衣艾公司立即返还黄麒燕413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衣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日,衣艾公司(甲方)与黄麒燕(乙方)签订《经销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1.甲方于签约时间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2800元。2.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交纳首批投资款定金40000元,经营ei品牌女装产品。甲方全部收到乙方的首批投资款定金的款项后,甲方给乙方配送价值货品4万元。第四条、首批投资款每累计进货五万元返还三千元比例返还,返还以现金形式给予乙方,首批投资款额返还即止。第七条、1.后期甲方提供ei女装系列产品及饰品供货给乙方,供货折扣为吊牌价的2.5折进行结算。3.为保证货物品种的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方配货。后期进货补货乙方到选货平台自己选购。第九条、赠送5000元开业礼品。

签订上述合同后,黄麒燕、衣艾公司双方均确认黄麒燕于2019年11月2日至11月8日期间向衣艾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800元保证金及40000元首批投资款(直接抵扣衣艾公司付给黄麒燕的考察差旅费1470元,黄麒燕实际付款41330元)。2019年11月8日,衣艾公司向黄麒燕交付了服装一批,按照衣艾公司的销售出库单,该服装按照吊牌价计价40226元。黄麒燕收到服装之后发现该服装衣艾公司以吊牌价计价而非双方商谈好的按照吊牌价的2.5折计价,且并非黄麒燕选好的款式,吊牌价格与展厅展示的不一致,遂向衣艾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交涉。衣艾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首批投资款4万元按照吊牌价计价。双方沟通未果,遂致本案纠纷。

另查明:因黄麒燕店铺开业在即,在收到衣艾公司交付的服装后,虽然对衣艾公司的计价以及款式都有异议,但仍然将部分服装在店铺展示售卖,并将大部分服装退还给衣艾公司。经衣艾公司核算,退回服装按照吊牌价计价30878元。黄麒燕称已经出售的服装都是按照吊牌价的五折以下出售的。

另查明:衣艾公司于2019年11月底向黄麒燕发送了合同约定的赠送礼品,黄麒燕因未与衣艾公司就首批投资款货物达成一致,并未收取该赠品。

另查明:2019年11月2日(双方签订合同当日),黄麒燕通过微信将《经销合同书》第3.2条拍照发送给衣艾公司,并提出疑问“我们交了4万元货款,不是发4万的吊牌价货品陪我们吧。”衣艾公司回答称:“拿货都是按折扣上货。”黄麒燕回应:“好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合同的订立是否存在上述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综合本案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首先,合同第3.2条约定不明,该条约定“衣艾公司给黄麒燕配送价值货品40000元”,对于“价值”并未明确说明是吊牌价还是吊牌价的2.5折。其次,合同第七条明确说明供货折扣为吊牌价的2.5折进货,说明衣艾公司明知存在吊牌价与折扣价的差别,其在3.2条却以“价值”来表述,而非“吊牌价”来表述,衣艾公司有故意表述不清,误导黄麒燕之嫌。再次,在签约当天,黄麒燕特别就此条款询问衣艾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吊牌价,衣艾公司的工作人员清楚确定地回复“拿货都是按折扣上货”,黄麒燕是基于该条款是折扣价的理解才与衣艾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衣艾公司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坚称40000元是按照吊牌价计价。故本案合同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衣艾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黄麒燕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情况。黄麒燕要求撤销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分析,衣艾公司因该合同收取了黄麒燕履约保证金2800元和首批投资款40000元,衣艾公司应予返还。黄麒燕收取了衣艾公司部分服装,应予返还,但该服装黄麒燕已经出售,无法返还,应予以折价补偿。黄麒燕、衣艾公司双方均确认无法返还部分服装的吊牌价为9348元(40226-30878),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应以吊牌价的2.5折计算补偿价格,故折价补偿2337元。抵消之后,衣艾公司应返还黄麒燕40463元(42800-2337)。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黄麒燕与衣艾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二、衣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黄麒燕返还40463元;三、驳回黄麒燕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4元,由衣艾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关于《经销合同书》条款的理解,衣艾公司陈述:根据双方的《经销合同书》第三条的约定,配送的价值4万元的货品是其赠送给黄麒燕的,且第四条约定进货5万元返利3000元,还有装修补助,黄麒燕累计进货满30万元或正常情况履行合同1年至1年半可以将黄麒燕支付的款项返还完毕。黄麒燕陈述:其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合同约定的条款,其理解配送价值4万元货品即为按照吊牌价折扣2.5折后达到4万元,其在签订合同后也与衣艾公司经理沟通过。

关于按照对方的理解来履行《经销合同书》对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衣艾公司陈述:其进货成本都要2.8折,按照黄麒燕的理解,衣艾公司会亏损,按照衣艾公司的理解,4万元是赠送给黄麒燕的,还有装修补助给黄麒燕。黄麒燕陈述:衣艾公司所供衣服吊牌价很高,4万元就是几十件衣服,其开店经营衣服,不可能只有几十件,按照衣艾公司的理解,其将不能盈利,但按照其对合同条款的理解,首批会有很多衣服。

关于货品款式,黄麒燕陈述:其签订合同后选货,但衣艾公司送的货品与选货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发的货无法穿。衣艾公司陈述:黄麒燕是选货了,但服装更新比较快,沟通后给黄麒燕发的货被黄麒燕拒收,而且货品是可以调换货的。

关于《经销合同书》第七条第3点约定,黄麒燕陈述:当时比较着急,没有认真看合同,也没有对合同进行更改,且当时问过经理,经理说不会这样操作。

黄麒燕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衣艾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截图中,2019年11月4日黄麒燕发问“还有我的报销是不是直接拍照给你”,衣艾公司员工回复“这个是何总安排的”“你发给他”。

另查明,黄麒燕于二审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民法典的问题。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11月2日,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二,黄麒燕虽主张本案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应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并无相悖之处,且黄麒燕并未举证证明《经销合同书》中的合同条款具有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经协商的情形,因此,黄麒燕主张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黄麒燕与衣艾公司之间的《经销合同书》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经销合同书》存在重大误解撤销该合同,衣艾公司认为不存在重大误解上诉至本院,本院对此评析如下: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首先,《经销合同书》第三条第2点属于合同履行的关键条款,该合同条款对“配送价值货品4万元”的“价值”二字未进行明确约定,而衣艾公司提供的货品的吊牌价和吊牌价2.5折之间的差额较大,虽然在《经销合同书》第七条第1点中出现“吊牌价的二点五折”的表述,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经销合同书》第三条第2点的“价值”即为吊牌价,因此该合同条款存在导致黄麒燕产生误解的可能。在衣艾公司员工与黄麒燕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黄麒燕就该条款的发问,衣艾公司员工明确告知黄麒燕“拿货都是按折扣上货”,此处的“拿货”同样没有限定首批或者后期,而衣艾公司在上诉状中也明确该名员工为售后主管,可见其应当对衣艾公司的经营流程非常熟悉,但其针对该条款的回复明确为“按折扣”,因此此合同条款确实导致黄麒燕对该合同条款后续履行产生误解。其次,衣艾公司主张其拿货成本为2.8折,那么其向黄麒燕配送吊牌价4万元的货品,其实成本仅为11200元,剩余的28800元,黄麒燕之后需按照累计进货5万元返还3000元的方式,多次进货方能完全返还首批投资款。再次,黄麒燕陈述如果按照吊牌价4万元发货,只有几十件衣服,其开店将不能盈利。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于一家首次开业的服装店,黄麒燕的这一陈述具有合理性,因此黄麒燕对上述合同条款的误解确实会造成其一定程度的损失。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合同书》存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经销合同书》约定黄麒燕应支付的款项为履约保证金2800元及首批投资款定金4万元,黄麒燕主张扣除衣艾公司报销的差旅费1470元,其支付了41330元。因衣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黄麒燕所述支付情况予以确认,且衣艾公司员工在微信聊天中也确认报销一事,衣艾公司随后也寄发了首批货品,均表明衣艾公司认可黄麒燕已支付合同约定款项42800元。双方确认无法返还部分服装的吊牌价为9348元,故一审法院按照黄麒燕的理解,以吊牌价2.5折计算补偿价格,并认定衣艾公司应返还黄麒燕4046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衣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广州衣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贞
审 判 员    国平平
审 判 员    练长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妍

  • 广州衣艾服装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韦路86号2层、3层
  • 免费电话:400-6062-912
  • 座机号码:020-84788489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EI 女装 EI女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