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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9171号

裁判日期:2020-11-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尚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法定代表人:乔金田,股东:柳玉伸、张瑞、闫智翔、乔金田,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平面设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厨房用具、酒店设备、纸盒包装制品、日用品、玩具、服装、塑料包装制品、食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最高鸡密”第27056314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3月2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最高鸡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琪,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琪与被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齐纳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被告山东齐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屈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90000元、管理服务费7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期间应收的返利(具体数额依法院调查为准);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王琪当庭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签订《代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费97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首先,签约前被告未如实向原告披露所代理品牌商标未注册的情形,影响了原告的评估和判断;其次,签约前被告向原告宣传的情况与签约后的实际情况不符;再次,签约后被告亦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招商运营和门店经营的专业培训和指导;最后,作为区域代理商,被告未向原告披露代理区域内加盟商情况以及返利。故原告主张单方解除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齐纳公司辩称:一、《代理合同书》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2019年4月17日,山东齐纳公司与原告签订《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贵阳市观山湖县进行“嗨咪尼.最高鸡密”项目直营店、加盟店招商的业务独家代理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山东齐纳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山东齐纳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原告使用,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指导,在店面筹备过程中,山东齐纳公司派出工作人员为原告上门提供选址服务,按公司成熟的选址模式,经过与原告多次沟通确定下了店铺位置,并为原告提供了4天的带店指导,在带店服务单评价栏,原告给与公司工作人员全优评价。事实上,原告已经开店,实际占用了山东齐纳公司相关的经营资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齐纳公司严格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二、在原告考察“嗨咪尼.最高鸡密”项目期间,山东齐纳公司向原告披露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原告已知悉山东齐纳公司为其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和运营,关于特许经营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在山东齐纳公司披露了相关信息后,足以做出清晰的认识,山东齐纳公司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不存在山东齐纳公司误导原告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的行为。三、“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经过山东齐纳公司运营多年,已经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近些年至今,山东齐纳公司通过网站推广、报刊杂志采访等多种形式推广该品牌,付出巨大成本,使得这一品牌正逐渐被大众熟知。在原告签约的地区,山东齐纳公司为促成签约,增加品牌影响力,履行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义务,山东齐纳公司通过百度、快手、搜狗等多个账户在这一地区进行网络推广,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起诉讼请求。四、《代理合同书》依双方合意签订,合同书合法有效。合同书约定双方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原告未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无单方解除权。同时,根据合同书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换,遵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合同法立法原意,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山东齐纳公司返还加盟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7日,山东齐纳公司(甲方)与王琪(乙方)签订编号为(2019)JNTOP002114号《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进行“嗨咪尼.最高鸡密”项目直营店、加盟店的招商、管理工作的业务独家代理权,在该区域内乙方转授权需经甲方同意。甲方根据其自主研发的“嗨咪尼.最高鸡密”项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嗨咪尼.最高鸡密”为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该体系中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标志、制作技术、配方、产品供应、统一装修、统一的标识。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项目区域代理费9万元,管理服务费1万元。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权利义务包括:1、甲乙双方建立技术服务与培训指导关系,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食品制作技术配方及相关技术内容,并保证工艺技术资料真实性……2、甲方为乙方直接供给方,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代购或供应质量、单位均符合标准的生产辅料,期间发生的货款、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定期促销宣传文案;4、甲方有义务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的为乙方无偿的提供产品制作技术的相关信息和指导;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逐步完善乙方的经营管理;6、甲方有权考核乙方经营人员的素质、经营场所,并适时提供整改方案,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确保乙方招商经营管理有序进行;7、甲方为乙方提供或代购的相关设备,协调生产厂家按照国家“三包”政策,进行维护维修,并协助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门店开设和招商部的运营进行前期的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同时应定期派出督导人员对乙方进行经营指导和在岗培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合同第八条约定:1、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彼此之间仅为业务指导关系,除合同内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正常的费用外,彼此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3、合同签订后,如乙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依约终止本合同,乙方所缴纳费用概不退还……4、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合同中任何手写补充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增设的条款必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签订。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第十四条第8款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详细地向乙方说明了作为区域代理商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以及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经营情况,甲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材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作出的盈利保证,双方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所有条款后,有手写内容“甲方合同约定,代理权为终身”。王琪称该手写内容是由山东齐纳公司领导所写;山东齐纳公司称,该手写内容的本意是指在合同期满后,王琪如选择继续使用山东齐纳公司的品牌进行经营,则无需另行缴纳区域代理费而继续取得区域代理权,且主张该事项在合同签订前山东齐纳公司已向王琪进行披露。

合同签订当日,王琪向山东齐纳公司交纳了代理费和管理服务费共计97000元,山东齐纳公司出具了收据。同日,王琪签署了《信息披露回执说明》,回执说明载明:在本人考察特许经营项目期间,山东齐纳公司向本人披露了以下信息:(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等: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六)对被特许经营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方案,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九)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王琪在上述内容后手写“以上内容已对我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我完全理解和同意”,并签字捺印、书写日期。

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山东齐纳公司协助王琪进行店面选址,王琪于2019年4月26日在《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单(选址)》上对山东齐纳公司售后部徐涛的服务进行了评价,对服务单上的所有服务项目均打“√”予以确认,对选址经理的服务满意度均给予5分(非常满意)评价。2019年5月27日,王琪在《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单(带店)》上对山东齐纳公司运营服务中心吴士军徐涛的服务进行了评价,对服务单上的所有服务项目均打“√”予以确认,对带店老师的服务满意度均给予5分(非常满意)评价,且与山东齐纳公司带店员工在其店面前合影。2019年12月2日,山东齐纳公司向王琪发送了双蛋活动方案,2020年4月4日,山东齐纳公司向王琪发送了4月份活动方案。

另查明,山东齐纳公司系2011年8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规划等。乔金田于2012年10月21日注册了“嗨咪尼”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餐馆;酒吧等。乔金田与山东齐纳公司于2013年5月1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山东齐纳公司在中国区域内使用“嗨咪尼”商标,许可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20日。山东齐纳公司系美术作品“最高鸡密TOP”及“最高鸡密标识”的著作权人,作品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7-F-00357195、国作登字-2019-F-00731513,乔金田系第5228956号门头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设计人,山东齐纳公司为专利权人。

王琪加盟店店面的门头外观与上述门头外观设计主视图一致。庭审中,王琪自认涉案店面于2019年6月5日开业,2019年8月5日闭店,月营业额8000元,扣除美团扣点剩余3000元。王琪与山东齐纳公司运营部王若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5日,王琪给王若斌发送消息称:“我的店暂时不做了。”王若斌问:“您这边是什么原因暂时不营业了呢?”王琪回复:“孩子太小加上没什么生意。”

庭审中,王琪提交山东齐纳公司涉案信息1份,主张山东齐纳公司未向其如实披露涉诉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最高鸡密TOP”的商标查询截图1份,主张山东齐纳公司未如实披露该商标未注册的事实,造成其加盟后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提交王琪与山东齐纳公司人员焦中上的对话录音1份,主张焦中上明知合同约定手写内容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欺骗王琪签约,但对终身代理没有具体的解释;提交王琪与山东齐纳公司售后人员王若斌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主张山东齐纳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实际不符,未提供美团平台支持;提交代理区域内开设加盟店的美团截图1份,主张山东齐纳公司违反了披露义务,未向王琪返利。

以上事实,有《代理合同书》、山东齐纳公司涉诉信息截图、王琪与焦中上对话录音、王琪与王若斌微信聊天记录、信息披露回执说明、售后服务单、“嗨咪尼”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使用书、“最高鸡密top”及“最高鸡密标识”著作权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邮件发送记录截图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山东齐纳公司系特许人,王琪系被特许人。王琪在签订《代理合同书》后已开设了加盟店并正常经营一段期间,现王琪主张单方解除该合同,应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或者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王琪的各项主张,本院认定如下:第一,对于王琪称山东齐纳公司未如实披露涉诉信息的主张,双方在《代理合同书》中并未对山东齐纳公司是否应当披露涉诉信息作出明确约定,且王琪未举证证明山东齐纳公司涉诉信息披露与否对其产生的影响,即没有证据证明山东齐纳公司不披露涉案信息,会导致王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对其合同权利或实际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二,对于王琪称山东齐纳公司未如实披露“最高鸡密TOP”商标未注册的主张,根据山东齐纳公司提交的证据,山东齐纳公司系美术作品“最高鸡密TOP”及“最高鸡密标识”的著作权人,同时是第5228956号门头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王琪在《信息披露回执说明》中签字,认可其已知晓特许人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王琪在其加盟店面门头也已实际使用山东齐纳公司许可其使用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经营,现王琪主张“最高鸡密TOP”商标未注册使其面临法律风险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对于王琪称山东齐纳公司未按约提供招商运营和门店经营培训指导的主张,合同签订后,山东齐纳公司按约履行了店面选址、设计、许可王琪使用特许资源、进行技术培训等合同义务,王琪在选址及带店售后服务单中签字并确认满意,王琪亦自认其加盟店正常经营2个月,故王琪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对于王琪称山东齐纳公司通过欺诈方式与其签约的主张,《代理合同书》第八条第4款明确约定“合同中任何手写补充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增设的条款必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签订”。王琪作为签约方,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是明知的,现主张山东齐纳公司的手写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不足。另外,现王琪主张解除合同,但并未举证证明“代理权为终身”的手写条款与其解除合同的关联性,故对王琪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五,对于王琪称山东齐纳公司未向其披露代理区域加盟商信息的主张,山东齐纳公司对王琪提交的加盟店美团截图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仅凭该证据不能认定该店是否为山东齐纳公司加盟店以及自山东齐纳公司处进货和交纳管理费情况,对于王琪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齐纳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约情形,王琪亦未在合同约定的7天“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因此,王琪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书》并要求返还代理费、管理服务费97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王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綦 晓 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远 方

  • 最高鸡密(中国)运营总部
  • 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
  • 免费电话:400-077-0822
  • 座机号码:0531-585808065858080758580810
  • 号:taiwanzuigaojimi
  • 微博帐号:嗨咪尼最高鸡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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