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8)鲁01执122号
裁判日期:2018-04-27 文书类型:通知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2016年7月11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济南尚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0年,注册资本30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65起,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西周南路20-4号院内201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法定代表人:高学珍,监事:赵静,股东:高学珍、毕金叶、济南康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纸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最高鸡密”第27056314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3月2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最高鸡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江艳兰与被执行人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艳兰申请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7)鲁0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