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2017-07-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牛洪芝,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正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系该公司售后部建店经理。
原告牛洪芝与被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洪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牛洪芝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审 判 员 庄辛晓
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