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13004号

裁判日期:2021-01-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6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法定代表人:符浪,股东:符浪、鲁梦华,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网站建设;销售:计算机、计算机配件、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健身器材、玩具;租赁:健身器材;物联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其聚梦享”第36689114号第35类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11月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聚梦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园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
  法定代表人:符浪,任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曾园杰与被告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曾园杰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园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园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曾园杰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素莲

  • 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
  • 免费电话:400-9665-770
  • 座机号码:028-63730070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