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2021-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1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24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二龙,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清洗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图文设计、制作;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批发、零售:玩具、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非专控通讯器材、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文具用品、家具、纸制品;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注册“尚酷优品”第22908249号第35类商标,但仅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和“尚酷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董利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董利武诉被告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董利武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利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利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董利武负担。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珊珊
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2404室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