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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6096号

裁判日期:2021-06-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1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24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二龙,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清洗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图文设计、制作;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批发、零售:玩具、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非专控通讯器材、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文具用品、家具、纸制品;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注册“尚酷优品”第22908249号第35类商标,但仅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和“尚酷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仁宝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由吴峰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仁宝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仁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张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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