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1145号
裁判日期:2020-1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庆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甲重,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2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二龙,经理。
被申请人:张二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李庆国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李庆国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庆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张二龙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李庆国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