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8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2020-05-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之婆母)。
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代码号:91411681576321755F,地址: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长 王凤梧
审判员 马占锋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