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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民终7330号

裁判日期:2021-06-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股东:李保卫、李民忠、吴兴周,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合成板材、门窗、地板、工艺装饰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安装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易拓”第13523418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和“易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黄江聚鑫塑胶经营部,经营场所: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康湖山庄C区十五期839B二楼。
  经营者:李德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黄江聚鑫塑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上诉人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嘉伟

  • 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
  • 座机号码:0394-4496999
  • 号:yituo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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