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2020-03-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住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代理人:冯学良、赖良强,贵州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76321755。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
第三人:秦某某,男,住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被告,需要刊登公告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杨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祯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