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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文书类型

(2020)豫1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2020-01-20  文书类型:文书类型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股东:李保卫、李民忠、吴兴周,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合成板材、门窗、地板、工艺装饰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安装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易拓”第13523418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和“易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81576321755F。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利,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侠,系丁利母亲。

上诉人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李俊华
审判员    许向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威

  • 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
  • 座机号码:0394-4496999
  • 号:yituo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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