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34号
裁判日期:2021-1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超诉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超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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