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7019号
裁判日期:2021-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樊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申请人樊振平与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樊振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振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53.25元,由申请人樊振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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