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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7019号

裁判日期:2021-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股东:南通新维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磊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栋、农秉源,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国内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1年5月22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股东南通新维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磊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栋、农秉源没有注册“万家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家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樊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申请人樊振平与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樊振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振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53.25元,由申请人樊振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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