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0595号
裁判日期:2021-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顺新,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原告宋顺新与被告上海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顺新负担。
审 判 员 苏洪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 敏
书 记 员 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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