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335号
裁判日期:2021-07-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昌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娜,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义苟,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昌港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昌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昌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聪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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