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287号
裁判日期:2021-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1年官司案件10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青塔东里7号62幢123室,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已于2023年1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味来主角”第5214027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顶誉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而非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朱福良,股东朱福良、何圭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9月29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味来主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媛,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总经理。
被告: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中,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龙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温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龙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温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闫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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